《财政部 稅務(wù)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(gōng)告》(2022年第14号)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,區(qū)分(fēn)以下情形确定:
(一)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,增量留抵稅額為(wèi)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(xīn)增加的留抵稅額。
(二)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,增量留抵稅額為(wèi)當期期末留抵稅額。
舉例說明: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(wèi)100萬元,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(wèi)120萬元,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,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,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(wèi)20萬元(=120-100);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,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(wèi)12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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